在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对业主而言,其根本目的就是投入一定的建设资金,最终取得相应的建筑物;对施工单位而言,其根本目的就是完成工程施工,取得相应的工程款。所以,工程款收支是整个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不仅最终的目的无法完全达到,而且会产生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使企业陷入困境。因此,工程建设各方应充分关注工程款收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肯定都会对工程款支付的时间、金额等作非常明确的约定,但往往会忽视对工程款支付的方式作详细的约定,比如是通过银行转帐、还是支票或是现金支付;是付至建设单位账户还是交付给建设单位授权的某人等等。也许大家会认为,这些内容在合同中没有必要约定得那么清楚,可以在实际支付过程中灵活掌握。但事实证明,因为没有约定清楚,施工过程中各方也未就支付事宜形成书面的文件,事后就会产生很多问题,而且不同的支付方式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 1、如果业主是将工程款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至施工单位名下的银行账号内,或者是开具收款人为施工单位的支票,这两种支付方式都没有问题。 2、如果业主将款项支付至施工单位口头指定单位的银行账户,或开具该指定单位为收款人的支票,甚至是现金支付给指定单位的经办人,那么就会有问题。假如施工单位事后否认曾作口头指示,也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该笔款项系在施工单位要求下支付的,那么业主就必须另行向施工单位支付该笔款项。这种情况下,就会造成双重支付,虽然业主在向施工单位另行支付后,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原先收款的指定单位返还收取的款项,但一般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主张,而且如果指定单位的经营状况很差,有可能官司打赢了,但指定单位没钱给。 3、如果业主将款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风险将更大。如果该人员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签署的法律文书、工程联系单、往来函件等中从未出现过,也就是该人员系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无法确认,施工单位也否认该人员的身份的情况下,业主就必须将款项另行支付给施工单位。虽然从理论上讲,业主可以向该人员要求返还,但实际上可能到时根本就无法找到这个人,而只能不了了之。 4、还有一种情况是代付款,即业主委托第三方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如果代付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明,就可能发生施工单位收到该款项后不承认该款项是代业主支付而要求业主另行支付的情况,这也同样会造成双重支付。当然代付款的第三方可以同上述第2项的情况要求施工单位返还,但风险同样存在。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业主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方式: 1、如果银行转帐支付的,明确约定业主将工程款支付至施工单位公司银行账户,列明账号,并且约定如果要变更工程款支付的方式,施工单位应该出具书面的变更文件;如果指定付款给第三方的,应该向业主提供书面的指定付款通知书。 2、如果支票支付的,应在合同中列明有权利领取支票的施工单位人员名字。而且原则上,业主开具支付的收款人应为施工单位,如果是其他单位的,视同上述第1项中的指定付款,应向业主提供书面的指定付款通知书。 3、如果现金支付的,同样应在合同中列明有权利领取现金的施工单位人员名字。如果变更领款人员的,施工单位应提供书面变更文件。 如果发生业主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况,业主应在第三方付款前,给施工单位发送一份书面的代付款通知,并要求其签收甚至书面确认。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业主直接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限制无权收款人员收取工程款的问题,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员工自业主处领款后出逃造成的损失。 1、如果业主直接将工程款支付至施工单位指定账户,这种情况不存在问题; 2、如果业主通过支票、现金等方式支付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有权领取支票或收取现金人员的名字,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的,也应该以书面方式告知业主有权代表施工单位领取支票或收取现金人员的名字;如果变更上述人员的,应以施工单位的书面变更通知为准。 (二)如果施工单位是总承包人,存在业主向分包人或总包、分包的材料供应商直接支付工程款或材料款的情况,施工单位就应该特别注意。 1、业主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原则上,应该尽量避免业主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因为一般分包合同都是约定了总包向分包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由总包与分包进行最终的工程结算;但如果合同作了这样的约定,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还是会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这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到总包与分包进行结算时,分包不承认业主向其支付的款项是代总包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业主的付款与总包无关,总包也没有证据证明业主是代其向分包支付工程款,从而造成总包必须向分包再次支付,而业主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向分包追讨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时间、经济损失都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最好还是应该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方式由业主将工程款支付给总包,再由总包支付给分包,这样款项支付情况非常清楚,而且总包也可以适当控制对分包的付款节奏,避免出现超付等情况。如果发生业主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情况,就应该形成书面的文件来证明,比如总包应要求分包人出具收条明确业主代总包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且确认已经收到。这就可以避免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业主直接向总包或分包的材料供应商支付款项的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为了减少支付的环节,经常出现业主直接按照总包的指示,将材料款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在这些支付过程中,总包应特别注意,在款项支付前,应与供应商就支付款项对应的材料数量、价格、总价等予以书面明确,并且要求供应商出具书面收条确认收到业主代总包支付的多少金额的材料款,注意与之前明确的数量、价格对应的总价相一致。如果是业主直接支付给分包的材料供应商,总包应协同分包一起与供应商进行对账,确认付款金额后,供应商应出具书面收条证明收到业主代为支付的多少金额的材料款,同时,分包也要在该收条上确认,该笔款项系总包代分包支付的材料款,在总包与分包进行结算时予以扣除。这样就不会出现总包的材料供应商不承认收到总包的材料款,分包人不承认业主向其支付的材料款是代总包支付的问题。 (三)对于总包直接向分包人的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的问题,其情形类似于业主代总包向第三方付款的情况,这就要求分包人出具代付款项的通知书,并要求材料供应商出具收条证明已经收到总包代分包支付的多少金额的款项。 以上问题,可以说是在每一个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可能会碰到的问题,应该引起工程建设各方足够的重视,避免因工程款支付环节的差错对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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