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 3.1.4.1、工程监理合同是指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委托并代表其对工程质量、造价、工期、进度、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进行专业监督、控制并协调施工现场有关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发包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上述其他有关单位通常是指代建人或者工程总承包人。 3.1.4.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3.1.4.3、律师可以结合委托人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参照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按照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起草、审查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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