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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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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
共有房屋分管契约书
发布日期:2012-06-06 15:14:37
 
立契约书人 x x x (以下简称甲方)、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共有建物各自分管使用,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依第二条所定,各自分管使用收益所持部分。 
第二条 甲乙双方间所均等,共有人坐落x x 市x路x号,加强砖造,二层楼房一栋。一楼面积x x平方米,二楼面积x x平方米。依下列条款分管使用。 
(一) 甲方分管部分: 
本建物一楼包括附属建物全部。 
(二) 乙方分管部分: 
本建物二楼部分。 
第三条 双方同意嗣后,就共有土地分割时,愿依本分管契约所订定为准,申办分割登记各取得分管土地的所有权。 
第四条 本约订定后,双方依约分管,使用收益,不得逾越所应分管范围而侵害他方。 
第五条 关于本件物的保存行为及其所需费用,除各分管部分的简易修缮,由分管人单独负担均由双方依比率分担。 
第六条 本共有建物的改变或重大修缮,应经双方协议同意后,始得为之,且其费用除同意时另有约定外,均应分担。而所改良物亦为共有物。 
第七条 本共有建物房屋税由甲方负担三分之二,乙方负担三分之一。地价税各自分担二分之一。水电费依各人实际使用分担。 
第八条 双方如有任一方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时,双方同负履行本约的责任。若因而导致损害,出让人亦同意对方的优先承购权。 
本契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x x x 
乙方: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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