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中美两国间的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今年4月上旬,两国甚至决定对来自对方的商品再行加征34%的关税。在正常关税条件下签订的大量的买卖合同,因关税的大幅变动而面临无法履行的困境,给买卖双方带来法律上的巨大挑战。本律师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美国《统一商法典》(UCC)以及中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探讨中美关税大战背景下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与抗辩策略。一般而言,买卖合同双方没有专门约定准据法的,买卖合同将自动适用CISG。
一、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分析
(一)卖方违约责任及范围
根据CISG第30条、UCC第2条601款及《民法典》第509条,卖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若因关税大战导致出口受限,如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高额关税或中国实施出口管制,卖方无法按时交货则可能构成违约。
若无免责事由,CISG第74条、UCC第2条713款及《民法典》第584条均规定,卖方需赔偿买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买方为替代采购支付的额外费用)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
(二)买方的违约责任及责任范围
CISG第53条、UCC第2条511款和《民法典》第617条规定,买方有义务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物。若因关税提高导致进口成本大幅增加,买方可能拒绝接收或付款。例如美国买方因34%关税使进口成本超出预期,单方面拒收货物。
若买方违约,CISG第61条规定卖方可要求支付合同价款、赔偿仓储费、转售差价等。另外,CISG第78条规定若买方拒付已交付货物的款项,卖方还可主张利息损失。
二、买卖双方的抗辩理由
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直接影响违约责任认定。若适用CISG,CISG第79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若适用《民法典》,《民法典》533条规定了因情势变更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590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免责;若适用UCC,UCC第2条615款规定可以“商业不可行”(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免责。
(一)卖方的抗辩
1、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CISG第79条规定,若因不可控制的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当事人可免责,民法典》第590条亦有类似规定。
卖方主张不可抗力需证明:(1)关税措施不可预见(如突发加征34%高额关税);(2)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3)事件直接导致无法交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主张不可抗力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美国加征关税虽然具有突然性,但从国际贸易摩擦的发展趋势来看,并非完全不可预见。
2、情势变更(Change of Circumstances)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情势变更的认定较为严格,需排除可预见性,这使得情势变更的抗辩同样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3、“商业不可行”免责(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
如果买卖合同的准据法是UCC,UCC第2条615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由于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作为基本假设的某种意外事件,使得卖方的履行变得商业上不可行,那么卖方可以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买方的抗辩
与卖方类似,如果合同准据法是CISG或中国法律,买方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买方主张不可抗力需证明关税直接导致无法接收或付款。例如美国买方因34%关税使进口成本超出承受范围,可主张不可抗力。但若买方在签约时未评估关税风险,亦有可能被认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如果合同准据法是中国法律,买方还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合同的准据法是UCC,买方可以主张合同目的落空(Frustration of Purpose)免责。
总体而言,中美关税大战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时,卖方和买方的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准据法及具体事实。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不可行、合同目的落空等抗辩为双方提供了免责可能,但美国加征关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认定标准,这使得买卖双方抗辩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律师建议
对买卖双方而言,一旦中美关税大战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提供关税政策相关证据,主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商业不可行或者合同目的落空等解除或变更合同。
另外,在未来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加入“关税调整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因政策变化的处理方式。
作者:申琳昌,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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