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很特殊的行业。我国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所得,应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不能享受生产性企业优惠税率和“二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政策。 1、人为拖延纳税现象严重。 2、虚列或高估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很多外资房地产企业不遵循会计制度确定的原则核算成本及费用,不按项目核算成本,将已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成本混在一起,在多个项目、多个年度中按自身的需要任意调节当期经营成本或者通过多预提配套设施费用等方法任意扩大开发成本,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 3、在业务往来上做手脚偷逃税款。 有的房地产企业以完工房屋抵顶银行贷款、抵顶应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抵顶获取的价款,不计销售收入,而直接冲减有关应付款科目,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税务部门监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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