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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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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
住宅转让维修资金处理
发布日期:2012-06-10 22:48:09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买卖、赠与等发生住宅转让的,住宅受让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和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向开户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住宅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住宅时,其按规定代购房人交纳的维修资金剩余款额,与房屋受让人结算。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编辑整理 房地产法律咨询热线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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