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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