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页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   国际贸易    |    外商投资    |   境外投资   |    涉外婚姻    |    投资移民    |    联系我们

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attorneys.sh@gmail.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建筑房产
哪些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发布日期:2012-06-10 22:45:09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编辑整理 房地产法律咨询热线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版权声明:上海律师网定期、不定期的选取一些质量较高的房地产相关法律文章在本网站发布。考虑到大多数网站浏览者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为了浏览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文章,我们会对部分专业性很强的文章进行适当编辑,包括文字修改或文章机构的调整,使发布的文章通俗易懂。在发布前,我们一般会取得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对于部分文章因与作者难以取得联系未取得作者授权而在网站发布的,我们承诺一经作者指出,我们将立即删除;给作者造成损失的,我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国际合作 |  收费标准 |    期刊订阅 | 交换链接
版权所有:上海涉外律师网 技术支持:扬州宏瑞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