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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