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抵押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便是对其抵押房地产所有权进行了限制,为任意处分抵押房地产设置了障碍。即使抵押人占有、使用该房地产,但所有权的最终权利—处分权受到一定拘束。
房地产抵押人处分抵押房地产必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可以转让或出租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超过债权数额的一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未获清偿部分属于没有担保的债权,由抵押人继续清偿。抵押权人也可以处分抵押权,但房地产抵押权必须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处分。抵押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转让抵押权,转让抵押权也必须转让债权。
相关法律: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可见,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相应事实即可,不需得到他们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可见抵押权人可以向买受人行使抵押权,并不再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甚至已不再要求抵押人在转让抵押物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编辑、整理; 房地产法律咨询热线: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版权声明:上海律师网定期、不定期的选取一些质量较高的相关法律文章在本网站发布。考虑到大多数网站浏览者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为了浏览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文章,我们会对部分专业性很强的文章进行适当编辑,包括文字修改或文章机构的调整,使发布的文章通俗易懂。在发布前,我们一般会取得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对于部分文章因与作者难以取得联系未取得作者授权而在网站发布的,我们承诺一经作者指出,我们将立即删除;给作者造成损失的,我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