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屋买受人都不是很清楚自己在怎样的情形下才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达到退房的目的,主要是因为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下面是我总结的十大退房技巧,以便房屋买受人参考: 首先,看房屋面积。若是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依照法律规定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80平米,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为88平米,则误差比为(88-80)/80*100%=10%,可知已经超过了3%,所以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看房屋规划设计。若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发生了规划或设计的变更,例如:房屋结构的变更,房屋用途的变更等,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告知房屋买受人变更,则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看房屋质量。若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且影响到房屋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则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房屋买受人买了房子,房屋内不断漏水、渗水、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买受人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看房屋空气质量。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买卖合同中都约定房屋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房屋买受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退房。例如: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的房屋空气质量中甲醛超标,房屋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看房屋抵押状况。很多房屋买受人买了房子后,发现自己的房子又被房地产开发公司悄悄抵押给其他银行,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受人有权利以此为由而解除合同。 第六,看银行贷款。若是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则买受人是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看初始登记。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若出卖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盘权属证明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八,看房产证。若房屋买受人购买房屋后,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房产证,则期满后超过一年,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仍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则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约定2008年1月5日前为房屋买受人办理房产证,但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受人在2009年1月5日前仍然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则房屋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看是否一房多卖。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存在一房多卖的现象,例如:房屋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又将此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房屋买受人就有权利解除合同。 最后,看交房时间。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超过一定期限不交房的,则房屋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合同解除的技巧还有很多,但提醒购房者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通常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屋买受人解除权的行使作出诸多限制,所以房屋买受人在签署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内容。例如: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会要求面积差异按照“多退少补”的方式解决,这样就排斥了房屋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其次,房屋买受人要注意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时间,首先要注意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若是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该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就会消灭,房屋买受人既然无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自然就无法退房。第三,还要注意合同中出卖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情形,以免房屋买受人很被动,无法行使自己应该享有的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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