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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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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建筑房产
房地产登记指南
发布日期:2012-06-10 22:22:54
 

房地产初始登记
    一 办证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二 应缴费用:
    (一)登记费: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按登记的项目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2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8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6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4
   超过10000部分                 0.02
    按一个地块为一证,每件收费的上限为2万元
    2.房屋初始登记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二)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三)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代表所需文件


商品房期房买卖登记
    一 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经须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 应缴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预购商品住房转让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人缴纳
    2.预购商品非住房转让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二)登记费: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土地单方预告登记50元/件) 由申请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三)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程序:
    办理契税->取号->受理->缴纳交易登记费用->领取收件收据->记载公示->缮证->领证
    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上午8:45 ~11:30  下午13:00~16:30


商品房期房买卖登记
    注意事项
    一 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经须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 应缴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预购商品住房转让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人缴纳
    2.预购商品非住房转让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二)登记费: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土地单方预告登记50元/件) 由申请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三)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程序:
    办理契税->取号->受理->缴纳交易登记费用->领取收件收据->记载公示->缮证->领证
    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时间:周一至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上午8:45 ~11:30  下午13:00~16:30

现房买卖及其他转移登记
    一 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 应缴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由受让人缴纳
    2.新建非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
    4.房屋交换按差额部分的0.5%,由支付差额一方缴纳;继承、遗赠、公有住房出售不交手续费
    (二)登记费:
    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 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经须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 应缴费用:登记费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按登记的抵押物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的办法,由权利人缴纳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0.10
    超过100以上部分至2000(含2000) 0.04
    超过2000以上部分至5000(含5000) 0.03
    超过5000以上部分至10000(含10000) 0.02
    超过10000部分 0.01
    每件收费的上限为3万元
    2.房地产抵押登记:
    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抵押登记不收费

房地产转移登记(主要用于单位)
    一 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 应缴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土地转让、存量房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由受让人缴纳
    2.新建非住房、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人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
    (二)登记费:
    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减半收取登记费
    (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拍卖新建商品房、存量房地产、房屋建设工程或预购商品房交易手续费、登记费标准分别参照相应房地产转移登记或预告登记费用标准
    (五)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房地产变更登记
   一 委托书
    配偶之间变更、已购公有住房的权利人变更为购房时全体同住成年人的登记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 应缴费用:
    (一)登记费:
    1.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2.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因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由权利人缴纳
    3.按规定对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不需重新申请变更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申请的变更登记,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4.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二)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三)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注销登记
    一 委托书
    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抵押登记注销、预告登记注销7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三 注销登记不收费。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编辑整理 房地产法律咨询热线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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