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页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   国际贸易    |    外商投资    |   境外投资   |    涉外婚姻    |    投资移民    |    联系我们

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attorneys.sh@gmail.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建筑房产
什么是工程签证
发布日期:2012-06-10 22:19:25
 

工程签证的概念,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02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被解释和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 承发包双方代表 就施工过程中 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 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签证与施工发承包合同价款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合同价款是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且是用以“支付”完成承包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款项。工程签证是按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包人两个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 是法人代表授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与体现 。上述两项一个是法人行为 ,一个是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行为 ,前者明确的是合同价款,后者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款项(即合同价款的调整项),是不同的。在这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是 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委托事宜和权限的, 他的行为不能覆盖法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并受到合同约定之约束。 

也由于工程签证行为的这些特点,它可以在委托代理人平台上通过签认证明的形式,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在限额范围内各种行为的涉款事件,促进了各种不同的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


1、司法解释对签证和索赔新规定

⑴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⑵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⑶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签证及其法律特征

⑴什么是签证: 工程签证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成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

⑵签证的法律特征:

2           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

2           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凭据;

2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证据。

⑶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签证规定:

2           6.2款:(甲方)工程师签证的总规定

2           7.2款:(乙方)项目经理签证的总规定

2           4.1款:甲方交图签证

2           7.3款:施工遇紧急情况的签证

2           10.1款:施工组织设计签证

u          9.1.1款:委托施工图设计签证

2           11.1款:延期开工签证

2           12款:甲方暂停施工签证

2           13.1,13.2款:工期延误签证

2           14.3款:工期提前签证

2           17.1款: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u          18款:重新检验签证

2           19.2款:工程试车签证

u          21.1款:安全保护措施签证

2           21.2款:危险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签证

2           23.4款:价款调整签证

2           25.1款:工程量计量签证

u          26.3款:乙方同意延期支付价款签证

u          26.4款:乙方停工签证(通知)

2           27.2款:甲供料交料签证

2           28.1款:乙方采购材料及代用材料签证

2           29.3款:合理化建议的费用分摊及收益分享签证

2           31.1款:确定变更价款签证

2           32.1,32.2款:竣工验收签证

2           32.7款:甩项竣工签证

2           33.1,33.2款:接受竣工结算资料签证

u          36.2款:提交索赔资料签证

u          39.2款: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签证

2           42.1款:使用专利技术等申报签证

2           43.1款: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签证

3、什么是索赔?索赔及其法律特征

⑴什么是索赔:工程索赔是工程合同承发包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权利,是单方的权利主张。

⑵索赔的法律特征:

2           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要求,是单方法律行为。

2           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不同,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2           与工程签证一般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不同,工程索赔是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的单方主张,必须依赖于证据。

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的索赔规定: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①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赔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③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④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⑤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③、④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施工企业加强签证和索赔管理的八个具体问题

⑴提高和强化及时签证、依约索赔的意识和自觉性,把签证和索赔作为加强造价管理、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⑵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要环节:合同交底;资料专管;过程检查。

⑶明确项目经理签证和索赔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甲方不确认或拒绝签证的对策;宾馆发传真;快递送来回;挂号并公证。

⑷严密注意提出签证和索赔的期限和程序,逾期提出可能会被认为放弃确认或索赔,凡是应该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均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提出。

⑸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的垫资开禁带来的签证管理的新要求,垫资工程更应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申报和确认工作。

⑹司法解释第16、第19条首次以有执法效力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工程签证和索赔,按第19条要求搜集其他证据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⑺在约定期限内深入研究获得签证确认和成功索赔的方法和实际效果,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最重要和最有效方法。

⑻签证和索赔均属于专业法律问题,有疑问应及时进行签证、索赔咨询,必要时应聘请懂行的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有效的签证和索赔的过程管理和控制。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编辑整理;房地产法律咨询热线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版权声明:上海律师网定期、不定期的选取一些质量较高的相关法律文章在本网站发布。考虑到大多数网站浏览者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为了浏览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文章,我们会对部分专业性很强的文章进行适当编辑,包括文字修改或文章机构的调整,使发布的文章通俗易懂。在发布前,我们一般会取得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对于部分文章因与作者难以取得联系未取得作者授权而在网站发布的,我们承诺一经作者指出,我们将立即删除;给作者造成损失的,我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国际合作 |  收费标准 |    期刊订阅 | 交换链接
版权所有:上海涉外律师网 技术支持:扬州宏瑞科技